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 楊文雅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上訴人 蘇茂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新台幣壹拾叄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叄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