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5號抗告人 周明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