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每日加計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