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672號聲請人 林崑棋 即臺昇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林崑棋即臺昇│萬泰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00元│98年2月5日│AS0000000││││企業社│行鳳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