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8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