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19082元││││之利息。│├──┼────┼─────┼──────┼──────┼───────┤│2│新臺幣│乙○○│95年7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109711元││││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621739元││││約金。│├──┼────┼─────┼──────┼──────┼─────────┤│2│新臺幣│乙○○│95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09711元││││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
(一)、相對人乙○○於93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相對人至95年9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19,082元正未給付,其中319,082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乙○○於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5年9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621,739元(其中本金為621,739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乙○○於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94年2月24日起至96年2月2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5年7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09,711元及自95年7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