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