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6,680元,應繳裁判費9,25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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