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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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4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3
9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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