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林青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1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前段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2│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3│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4│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5│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6│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7│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8│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9│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10│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