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身分證苗栗縣通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等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及侵占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7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緩刑2年,並於96年1月17日確定。然受刑人不知悔改,竟於緩刑期間即96年8月11日,再犯竊盜犯行,又於同年月21日復再犯竊盜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817號與96年度苗簡字第858號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及拘役40日,亦先後於96年11月2日及同年月15日確定。認前案緩刑已難達到預期效果,其惡性難改,顯難收矯治之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3案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其一再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可徵受刑人對於他人財產權益欠缺尊重之漠然態度,且犯行時間相距甚近,已難收宣告之緩刑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認受刑人所為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等情,並無不合,爰撤銷受刑人甲○○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