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娟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雖同時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則其聲請上開救助亦同屬無據。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0年度、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1年度於柏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總額新台幣(下同)429,288元,則其於101年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5,774元,況聲請人目前亦係任職於上開公司,其勞保投保薪資於102年3月1日調整為33,300元,而觀諸本件清算之聲請費用僅1,000元,以聲請人之資力,難認有無法繳納之情,故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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