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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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乙○○
3樓被告甲○○在臺居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