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訴人 黃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9,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68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