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上訴人 鍾凱薇 被上訴人 許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被上訴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偽稱其代理人申請取得其所有之第1類謄本,並行使於民事撤銷贈與起訴上,嚴重侵害其個人隱私資料及權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被上訴人 陳述略 稱:伊未侵犯上訴人之隱私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102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