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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