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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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