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38號上訴人鉅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遠 被上訴人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2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44元」。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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