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兩全
一、債務人於繼承 林國煌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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