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原告D+D.DISPLAY+DRUCKGMBH法定代理人DIRKBEYER-ROGEE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仕璋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誠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
林懿君 律師 劉政杰 律師 蔡明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