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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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9號上訴人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古仲遠 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59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16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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