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5號聲請人 黃思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珮涵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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