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書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93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書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書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所犯為同一罪名且犯行時點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書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7月07日│108年0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35號│第253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68│108年度交易字第167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1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68│108年度交易字第1673││││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2日│109年0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93號│第2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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