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3號
109年度婚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淑芳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應繳納上訴費用額,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9年5月7日109年婚字第13、19號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以109年度婚字第13、19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126,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並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經其來電表示本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公務電話記錄),是本件裁定已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二、查,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均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是本院斟酌上訴人之程序上利益,爰由本院依法自行廢棄原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