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鄧瑞君 相對人 鄧瑞華 關係人 彭茶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鄧瑞華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