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劉秋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逢本陳萍萍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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