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芊馨園 護理之家即 黃燕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豪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