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181號抗告人 陳美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181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18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則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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