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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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宗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宗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下稱寶雅公司員 林中正店 )」應予刪除、第5行所載「寵愛之名量白淨化光之鑰生物纖維面膜」應更正為「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生物纖維面膜」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魏宗本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衡以其犯罪時所採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且事後已與告訴人 鄒杰叡 成立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5頁),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並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已如前述,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冀其能深自警惕,記取教訓。
四、被告所竊得之「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之鑰生物纖維面膜」、「 美舒律 蒸氣眼罩」各1組,均屬於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000元,經告訴人當場點收無訛,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頁)。是倘就被告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經衡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本院認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爰就被告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被告魏宗本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宗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晚間8時1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林中正店」(下稱寶雅公司員林中正店),徒手竊取由該店店經理鄒杰叡所管領之而置放在架上展售之「寵愛之名量白淨化光之鑰生物纖維面膜」、「美舒律蒸氣眼罩」各1組(價值共計新臺幣1,148元,均未扣案)得手,隨即逃逸。嗣該店門市人員查覺庫存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鄒杰叡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宗本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鄒杰叡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案發經過監視器翻拍畫面截圖照片及遭竊取之相同商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被告已當庭如數賠償告訴人乙節,有和解書附卷可考,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被告犯後態度量好,又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犯情節尚非嚴重,請予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魯麗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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