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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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誠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361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哲誠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機參支(IMEI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務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又被告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後,竟未能記取教訓,反而再為本案犯罪行為,本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被告與告訴人嗣後成立民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以參酌。
四、扣案手機參支(IMEI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腦主機壹台,均為被告所有,其中扣案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被告傳送上述110年7月7日、同年8月12日恐嚇訊息所用,而上述扣案手機3支、電腦主機1台,均儲存告訴人裸露照片、影片(見偵卷第151、153頁),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361號被告張哲誠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誠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 馬淑慧 係朋友關係,因不滿馬淑慧不予聯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工具及方式,向馬淑慧恫嚇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要求馬淑慧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致馬淑慧心生畏懼,然因馬淑慧未交付財物而未遂。
二、案經馬淑慧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哲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上開犯罪事實之全部2告訴人馬淑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上開犯罪事實之全部。3證人 張芳瑜 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有於110年8月13日上午使用證人張芳瑜之手機之事實。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Discord、LINE對話紀錄、簡訊記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5日竹縣警刑字第1100012691號函及函附之職務報告、使用手機一覽表等。上開犯罪事實之全部。
二、核被告張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末扣案之OPPO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檢察官詹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威廷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時間恐嚇取財之工具、方式恐嚇內容110年7月27日20時許使用張哲誠所有之OPPO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Discord,以暱稱「 張拳王 」傳送右欄訊息予馬淑慧「我光是賴的對話我就能讓你家庭不見」「我剛是一些東西我就能讓你婆家不要你」「馬淑慧我有千百種方法能害死你」同年8月12日18時許使用上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拳王」(經馬淑慧更改暱稱為「 張泡泡 」)傳送右欄訊息予馬淑慧「你要是在不理我我要開大絕了」「你有沒有辦法匯錢」「那就50好了」「反正匯到了我一輩子不鬧你」「禮拜日結束」「沒成功」「東西隨便傳重點對象是他家」「你想想」「副議長」「的媳婦」「這可以上新聞」「禮拜一」「沒的話我一秒不差」「在給你一條路好了」「不然妳直接來彰化找我算了」「那50就免了」「你要是有50我消失」「你要是明天來找我50也不用」「我還想跟你去休息」同年8月13日11時41分使用張哲誠之胞姊張芳瑜(不知情)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傳送簡訊予馬淑慧「12點前你要是不解封賴跟我講我把所有你的影片照片弄出去封鎖有用嗎我沒想到你這麼蠢呵呵我保證會很精彩我保證他一定會第一個知道」「沒密我你這一生會很精彩」同年8月13日12時29分使用網友(不知情)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傳送簡訊予馬淑慧「去看一下他臉書的第一篇文章我先放簡單的如果你再不密我會更刺激」「10分鐘一張要是太慢找我等等沒臉的用完不關我的事」同年8月13日12時54分使用網友(不知情)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傳送簡訊予馬淑慧「1:30前沒賴我 朱麗綾 跟 王炳漢 你也能馬上阻止嗎若可以我還很多招我等等直接傳很清楚的」同年8月13日13時28分使用網友(不知情)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傳送簡訊予馬淑慧「躲能解決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