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訴人 李欣陵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川武 間因100年訴字第184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玖拾伍萬元計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