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參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壹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甲00000000」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業經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他字第1708號予以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3.08公克,空包裝重1.5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08公克,空包裝重1.56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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