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勝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瑞麟 訴訟代理人 阮淑梅 被告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莊凱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