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執聲字第2099號、97年他字第2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槍枝壹枝(槍枝管制編號第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他字第2503號被告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判處無罪確定,扣案之仿BERETTA廠84型改造手槍(92年槍保字第54號,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及子彈3顆(92年彈保字第49號),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係違禁物,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第0000000000,含彈匣1個)經鑑定認係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又扣案之子彈4顆,認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8.9mm金屬彈頭組合而成之土造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4月2日刑鑑字第0920046722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核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規定之違禁物無訛。又送鑑驗試射之8.9mm土造子彈
1顆,僅餘彈殼,不再具有殺傷力,已失其違禁性,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前揭所請,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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