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39號原告 石曜瑋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肆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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