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56號原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平和
一、原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劉以全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