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3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617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5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2月13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