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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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慶郎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