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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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