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智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尤阿 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4年度沙小字第294號事件之民
國104年11月24日及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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