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玟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17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玟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包(驗餘淨重叁玖點伍貳伍柒公克,純質淨重叁貳點貳柒伍伍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