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9年9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闕股
99年度偵緝字第591號被告乙○○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2段41巷2號現居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502之2號前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追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甲○○,造成甲○○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臉部挫傷合併撕裂傷、身體多處擦挫傷及左踝部挫傷等傷害。嗣經警依據車牌號碼循線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清單│待證事實││號│││├─┼───────────┼─────────────┤│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全部之犯罪事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指證。││├─┼───────────┼─────────────┤│2│證人 林佑龍 、 陶湘宜 分別│證明被告駕車肇事致甲○○受│││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證│傷之事實。│││詞。││├─┼───────────┼─────────────┤│3│被告乙○○於本署偵訊時│證明被告於上址駕車與告訴人│││之供述。│所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因而││││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證明被告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發生本案車禍之事實。│││紀錄表、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暨現場及車損照片10││││張。││├─┼───────────┼─────────────┤│5│車籍查詢資料及員警職務│員警處理本案之過程及查獲肇│││報告各1份。│事車輛車籍與被告身分等事實││││。│├─┼───────────┼─────────────┤│6│林新醫院證明書1紙。│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湯嘉綺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