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924號聲請人 柯俊丞 即繼承人 柯晴雯
柯春桃 柯千蕙 柯國彬 陳家泯 陳芷琳 陳廖宣 陳品芸 上四人 陳介 原法定代理人柯晴雯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請人柯國彬、柯千蕙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柯國彬、柯千蕙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