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4號債權人 游祥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踐行以書面向債務人臺中市政府請求未獲賠償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田靜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