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262號聲請人 王凱恩 Georg.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王凱恩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聲明書、授權書,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釋明「WANGLONGBEN」與「WANGLUNGPEN」為同一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