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4號聲請人 彭明義 即繼承人協組15.非訟代理人 魏華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二、經海基會認證之繼承人大陸戶籍資料。
三、經海基會認證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