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 賴佑承
賴慶煒 游紫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德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5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