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詠佳 被上訴人即原告 尚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上訴人雖無上訴聲明,惟本件訴訟標的無從切分,既為聲明上訴,視為對於原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並以此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6,7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
一、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200元/平方公尺×面積1,268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55=235,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200元/平方公尺×面積85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867,000元。
三、台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部分: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494,600元。
四、合計為1,596,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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