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2號抗告人 林慧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2月9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業於105年12月14日完成送達,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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