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五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靜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均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